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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您别总受“惊动”了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14 11:19:16 / 个人分类:我的社会评论

大凡查处腐败大案要案,或者各地发生令人发指的“黑暗事件”,“惊动中央高层”一词就常见诸报端,即使整件事只是受到了某位“冠中央头衔”的领导的批示,或者中纪委、政法委等中央监察部门例行的深入调查。如果媒体用词准确的话,2007年上半年中央至少受“惊动”30余次了。

过去有人把“惊动中央”看成是正义回归的唯一“推进器”;是“后果十分严重”的前兆;是一件“大事”,“大”到比事件的本身还要“大”。于是,哪怕是一件不值得“中央惊动”的事情,也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比如海南的居委会主任带头袭警,这无非是一件因冲动而带来的治安案件,属于“街隅小景”,连居委会主任犯法也“惊动中央”,上数还有12级的行政级别,他们犯事的也不少,总是要让“红墙内指示挥手”,中央岂不“操心了得”、“难以安眠”?

随着“中央惊动”的次数和频率越来越高,对事件本身的影响也越来越小,是啊,一个人总是“生气赌狠”,难免“威力渐减”。“某某很生气,后果不严重”现在已成为网络的“热门用词”,概是从“中央屡屡惊动后,效果并不明显”而很引发的。

一段时间以来,由中央部委对地方事件进行的调查屡见不鲜,以“药监”为例:“毒奶粉事件”、“弗欣事件”、“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陕西潼关乱收费事件”等等,都是受到中纪委、国务院相关部委等的严肃查处,而在查处的过程中和过程后,贪官依旧在违批新药;药价偏高仍然得不到解决。这说明,现在的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介入已经产生了“依赖感”,似乎查处社会不良现象、遏制不正之风与他们无关。不信你问问山西省及洪桐县领导:你们那出现“千名学生包身工事件”,令人惨不忍睹,这么重要的恶性事件,你们有愧对人民的感觉?他们保管说:王委员长不是批示了嘛,我们马上就去查处!这种为任一方,却对人民不负责任的态度,难道与“中央常惊动”、惊动到“地方等着中央惊动”没有关系吗?

这一点对于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影响更显明。由于“中央惊动”的腐败案件都是大案要案,各级地方纪检监察部门也是“只盯大目标”,对“小贪小污”坐视不管,有的甚至自己也参与收受礼金,因为他们更清楚:反正5000元以下不立案的。这样,以少积多,以小累大,地方的贪官能少得下来吗?受查处的人动辄上百万的案底,哪位公务员还会觉得“收受一点好处”的危害性?可以说,公务员在权衡腐败成本和收受既得利益上,任何人都会发生偏差。这样,在腐败份子的队伍中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晋升现象”,上面不断有人被捉,下面的人不断在增加自己将来的案底,真可谓“生生不息”。其实“判一个小办事员一年徒刑”,比中央生气杀一个省级干部,对反腐的作用要大得多。

有人说“公检法司不办案,犯罪份子少一半”,当然这是笑谈,是不正确的,但是这里也有值得人们思考的地方:犯罪份子和社会的不良形象、不正之风是一样的,面临法律的制裁往往滞后于思想上的教育和道德上的规范,当人们的社会活动仅仅局限于“一切依照法律”来规范,这种依赖思想反而会使犯罪率、法律纠纷上升,使正义出现模糊感,我们可以扪心自问:公检法司现在还是人民心目中的“正义归宿”吗?他们早就需要改变自己在人们心目中的职业形象了。同样,中央总是“惊动”,地方上就依赖、受羁,而中央不可能管得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更不能建立长效机制,因此,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惊动,越来越小的威力”,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对各级地方建立细化的目标,建立各级官员的问责制和强有力的罚治制度,出现问题无需“惊动”,按章处罚即可,这样引导起到的“疏”的作用,远比“堵”的作用要强许多。


TAG: 惊动中央 过多 反腐 分析 我的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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