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文学院新闻系专职教师,同时在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及其分校担任兼职教师,开设课程有21世纪新闻采写、新闻编辑、新闻传播、中国当代文学与文化热点等。发表新闻类作品100余万字,学术类论文50篇,杂文100余篇。 本地文章均为原创,严正拒绝剽窃!
华为要求“主动辞职”无异于“倒行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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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1-02 19:39:23
/ 个人分类:时评
中国之大,无奇不有,深圳华为在大千世界中也表演了一番奇异的“动作”。这个动作引来何种效应,目前尚很难说明。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这些工作满8年的员工提出要求,近万名华为员工在明年元旦前必须主动辞职。他们辞职后可再与华为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华为的这一非常举动,主要是为了应对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华为对此举作了很多解释性的说明,其中说得最多的是“打破陈规陋习”,再次打破“铁饭碗”,发挥职工的积极性。
华为近万名员工却不这么认为,不少人指责此举存在“逃避社会责任”之嫌。广州一位人力资源专家说了一句公道话:“从道义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来讲,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不但有损企业的良好形象,更会伤了员工的心,丛而必将降低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规避法律责任,是带有一定的‘故意’成分的行为”。
许多人还担忧华为的“恶性效应”——有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进行仿效。
面对华为的这种有悖于社会发展的“倒行逆施”行径,说老实话,我还找不出什么适当的言辞加以批驳,只感到语言的苍白。
中国法律有这样一些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和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
看完这些规定,我想,为什么说华为的“主动辞职”属于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这个不需要多的解释。说其“倒行逆施”,我的理由有这几点:刚刚结束的17大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其中新的《劳动法合同》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国际上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定了一些烈的规定和约,约束企业的不负责任行为,可以说,企业倡导社会责任是全球化背景下的重要潮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
但是,我并不奢望于某些企业良心发现,或者说让某些企业负责人凭良心办事。因为,普通公众的权利往往是脆弱的,脆弱得很容易被某个企业负责人的一句话而被损坏。因而,权利需要救济,需要权利主体的积极维护。
我们务必看到这样的局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备的法律,需要劳动部门提供充分及时的权利救济,劳动者则需要明确权利,并依据其权利说明书和保障书,充分享有权利,并在权利遇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权利救济。
为什么某些企业敢于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律或者说《劳动合同法》等的行径,无疑是因为外部约束缺位、虚置或松弛,这些企业才向劳动者权益的雷池迈开危险的步子。
与其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司法机关等的及时救济,不如说更需要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珍视、争取与维护。倘若劳动者个人忍气吞声,“得过且过”,那么无异于将自己置于“砧板”之上,任人宰割。只有拿起合法的“武器”闹一番和平的的“革命”,这样才能形成劳动者完整的个人权利。政府和劳动者的积极行动,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部约束督促着企业的自律,企业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否则,一切都是空谈。也只有在此情况下,对于企业良心与社会责任的期待,才不会让人忐忑不安,才不会是一场“空梦”抑或“噩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寄希望于类似华为这样的企业负责人良心发现,还不如普通劳动者自己拿起一些“武器”进行“自卫”,向那些“倒行逆施”的行径发起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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