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伤人造假泯灭人性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1-27 17:09:25

关于肇事者张志伟行车责任分析, 在该次事故中从本人的血迹3米、自行车5,3米刮痕起始差可说明本人在撞击时正处在超车道将至行车道位置, 肇事者完全可从行车道从我面前通过. 肇事者可能喝了酒或在打手机注意力不集中从行车道偏左直向本人冲来. 并不如他所说在超车道行向左避让及刹车, 否则自行车刮痕起始位置应小于3米. 从这里说明照片上车子偏向有问题(向北)或说明右偏左撞击后行驶一段距离后才打方向的解释, 也可充分说明当时撞击时他完全行驶了很长距离。从他的陈述可有这样一种他当时行车情况:在他前方有一辆货车他要超车走超车道,所以车速较快或达到超过了60-70码,并影响了他的视线因此在10多米看到了本人他并没有注意到此时将近路口。没有看到行人及减速标志也不知道前方是双斑马线。人行通道左向避让刹车,发生了撞人事件,在此可以看出张完全是慌话连篇,将事故本质引向歧路,逃避职责,前面本人已述当时既无货车及轿车,当时张前面完全视野通畅,同时也根本不在超车道上行驶,此外作为江阴的驾驶员在江阴人民路这主干道上,这段路上交警每天唯一的上学前站岗学生通道的双斑马线他竟不知不减速,在数百米处早知本人已转弯在这双斑马线区域通过还直向本人撞来,本人怀疑他是否故意伤人,更想不到处理事故警官还认为本人没有避让该车,他直向本人冲来,我如何避让,本人是看着他冲过来的呀!张除明知能刹车避让避免事故发生,毫无人性的向本人撞击外,为逃避责任捏造了本人在机动车道转弯,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谎言,事故发生后漠不关心本人的安危当时做笔录时杜警官在病房由本人陈述了由东斑马线西侧通过(起初杜警官并无这样写,写的是叉口)。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没有毛病的人不会有了4.5米宽的非机动车道不走走机动车的,有21米宽的双斑马线通域不走非从离斑马线3米多前方的不能通过的花坛在机动车道行走。他们唯一能产生此事实的依据有否用金钱黑白勾结才能产生。当然从表面现象本人确实倒在离西斑马线10米,自行车近20米制造的假现场。二中队姚队长讲张车速没有60一70码。 这里可知在这次事故中交警无法判断出肇事者的车速、撞击时位置。事故掉的一只鞋完全把他们谎言打破。其实从本人头部正面撞击致车玻璃破碎,本人骑在自行车上,撞击时,人与自行车得到速度由于汽车车速太快人的上半身一下子不可能完全适应该速故于大腿产生三段骨折后撞于车玻璃。(即人与车玻璃撞击时速度最起码减少了一半)由于平面撞击平面,车速没有80码以上绝对不可能车玻璃破碎。它的车玻璃不会伪造的吧!此外是否集中注意开车本人怀疑是否在事故发生时打手机,因事故发生后为什么从本人身上拿本人小灵通打电话,故本人请警方调查事故发生时三方的通讯记录找出实况。以上所述张除违反认定事故所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二款、第22条一款之规定外还违反了第44条、笫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45条、第52条、第62条笫二款。汽车主有故意伤害及制造假陈述迷惑警方的手段 。勾结相关人员制造假证等。
下面是肇事者的询问笔录从中可以看出1.制假诬陷本人走机动车道,(旁有人行通道不走,非走有花坛阻行的机动车道, 有4.5米宽非机动车道不走非走机动车道,由于花坛阻挡,如入机动车道我早从前一入囗的单人行通道过马路为丁安全本人选择的双斑马线通过.见其它文章马路实况)其目的逃避职责,2.在该笔录中谎言连篇,a从撞击出距离远大于其述车速70码b他一会儿说看见我转弯一会儿又说离我10几米发现我c我见他走的行车道他说成超车道d我前面没有让过货车他偏说有e他是经常来往该道路(象上海南京路)的本地人,却不知道该处有行人标志的叉囗(学生通道的双斑马线)f他说左弯避让实际直接向本撞击,并不是办案人员所述我未让直行车,其实当时该车前无车辆本人前无行人他视野清晰,该事故完全是他飕车所至,是否在打手机,是否喝了酒,办案人员在干什么.…….

 


TAG: 社会 肇事 制假 法律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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